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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版权行处(2006)第04号
被处罚人: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住所:泸州市江阳西路13号
经调查核实,2004年底至今,你公司未经美国电影协会许可,通过其开办的“酒城影院”网站(http://vod.luzhou.net/)上载、传播美国电影协会拥有著作权的《鬼雾》等400部电影作品,并利用在线观看等方式进行营利。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美国电影协会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版权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版权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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