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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版权行处(2006)第03号
被处罚人:潘诗昆
住所: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中心街17号
身份证号:513432791106001
经调查核实,2004年底至今,潘诗昆未经国际唱片协会许可,通过其开办的“视听天空”网站(http://www.stsky.com/)上载、传播国际唱片协会拥有著作权的《太美丽》音乐专辑,并利用在线试听,铃声下载等方式进行营利。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潘诗昆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国际唱片协会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潘诗昆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没收侵权服务器一台。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版权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版权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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