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史学会成都分会印刷厂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


川版权行处(2006)第 01号

被处罚人:新华日报史学会成都分会印刷厂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清波村六社

负责人:王志君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未经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许可,在其装订车间装订署名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小学生暑假生活》系列教辅(1、3、5、7)4种图书(经鉴定为盗版图书),共计25000册,且不能提供装订图书的来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处以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没收已证据保全的侵权图书25000册。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版权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版权局
00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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