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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金牛区众恒图文部
住所: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2号1楼106号
负责人:唐波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工作场所的计算机内,擅自复制、使用盗版方正世纪RIP(版本号2.10)软件1套。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版权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