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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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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一段240号 经调查核实,“蓝色音符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http://202.115.18.88/music/,上传周杰伦的《十一月的萧邦》音乐专辑,且“蓝色音符网”使用的IP地址为202.115.18.88,该地址是你学院所有的IP资源,“蓝色音符网”网站使用的服务器也是你学院的服务器。因此,对“蓝色音符网”造成的侵权事实,你学院负有疏忽管理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学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学院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版权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指定缴纳罚款银行:工行东城根街分理处 地址:成都市桂花巷1号 收款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工行总府支行营业室 帐 号:4402903009026400275 预算科目:罚没收入 级 次:省级 四川省版权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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