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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版权行政执法总的情况
2004年-2005年全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692件,移交司法案件8件。呈现如下特点:
1、在案件查处中,版权部门与公安机关形成良好的联合办案机制
2006年公安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版权、公安部门在打击版权犯罪中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根据该文件精神,我局与省公安厅建立了打击版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相应的联合工作机制,并在联合采取的一系列专项行动和个案查处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以来,全省开展了打击非法预装软件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我局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网监处在个案查处中都有很好的配合,如“9.20”盗版音像案中,版权、公安两部门联合执法,成功查获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窝点2个,收缴盗版音像制品8000余盘。查处“视听天空”网络侵权案中,省版权局得到了凉山州公安局网监处大力配合。在查处盗版案件中,通过建立版权、公安联合办案机制,能够有力保障对盗版案件的查处。一方面,通过公安干警的参与能够震慑违法人员,维持办案现场的秩序,版权执法人员可以充分收集违法证据;另一方面,公安的前期介入,对案件证据的收集把关,为移交司法处理提供便利。
2、移交案件的情况
2004年-2006年全省共移交司法处理的案件共10件,其中2006年,移交公安处理的案件有:成都市“2.15”销售盗版图书案,省版权局“6.15”销售盗版光盘案。移交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移送案件的数量较少,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更少。二是移送的案件都是在案件的前期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全程参与,对整个案情比较了解,在证据收集等工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三是移送的案件都是案情比较重大,已经触犯刑法。
二、存在的问题
1、认识层面的问题
从1997年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到现在才近10年的时间;从2004年底两高司法解释降低刑事保护门槛,到现在也才近2年时间。因此,社会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观念还很模糊,从情感上很难接受销售盗版会触犯刑法,这也包括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我国加强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客观上是基于加入WTO以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法律的规定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反差,这也是造成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有不同认识的原因。因此,不管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力度上均还达不到法律的要求。
2、法律层面的问题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门槛较低,在我国盗版较为猖獗的情况下,理论上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应该较多,但实践中这类案件较少。就法律层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罪的预设门槛很低,如销售侵权物品1000张以上,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实践中,达到这类标准的销售行为较多,如果严格按照两高的解释来定性,刑事案件数量将陡增,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是应付不过来的。另一原因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实行的是民事、行政、刑事三重体制,其中以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最为完善,行政保护的地位十分突出,从而,变相弱化民事和刑事保护的功能。因此,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往往通过行政处罚加以解决,以罚代刑的情况比较普遍。
3、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
实践中,行政机关是最先介入对侵权案件的调查,如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接举报等途径。对案件性质的确定,也往往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因此,对案件前期的证据收集,包括侵权物品数量、侵权行为人营利情况的认定都是行政机关在做,一方面,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收集证据,客观上随意性较强,不能符合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不能控制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冻结银行帐号等执法手段,往往造成证据灭失。这些诸多因素,使得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质量差,达不到移送的标准。
三、建议
1、继续加强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2、继续加强行政与公安的协作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合工作机制,同时行政机关应该重视在案件调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介入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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