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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音乐作品音像制品权利人著作权 成都乐迪熊卡拉OK侵权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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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版权局对成都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卡拉OK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处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罚款人民币3万元。同时,还发出行政建议书,希望该公司自觉解决音乐作品音像制品许可使用问题。 今年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协会向我局投诉称,成都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通过卡拉OK设备表演《曹操》、《翅膀》、《美丽的草原我的家》以及《青藏高原》等歌曲,侵犯其会员的著作权,要求依法查处。 4月18日,在省公安厅的配合下,省、成都市、锦江区三级版权管理部门、省出版物市场稽查大队联合对成都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东大街香槟广场的门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其营业场所内对被投诉的歌曲进行录像、拍照,并对点歌服务器机房内的8台服务器进行了现场勘验,对其中的1台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异地保全。 经查实:成都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香槟店以经营卡拉OK和餐饮为主,共有78个卡拉OK包间、8台点歌服务器,内有歌曲39285首。中国音著协和中国音像协投诉的侵权行为属实。另经查验,在数据库中有10060首歌曲音像制品由中国音像协会拥有著作权,有8433首歌曲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拥有著作权,均未获得许可使用。 我局认为: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表演4首歌曲的行为已经触犯《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该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我局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于该公司未获许可使用其他歌曲的问题,我局同时发出行政建议书,要求该公司:一、作为卡拉OK的经营者,应该自觉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用他人的作品,应该向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二、对于公司使用的点歌系统曲库,应积极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商谈,尽快解决歌曲的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三、对于涉嫌侵权的歌曲,公司应主动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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