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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著作权法律宣传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指导和规范全省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我省评选出2007年度全省版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件10件。
一、案件名称:成都银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四川省版权局 川版权行处(2007)第 05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被处罚人:成都银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从2006年至今,成都银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办公场所内复制、使用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windows、office等计算机软件共计10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银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成都银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名称:“天使征途”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四川省版权局川版权行处(2007)第 06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被处罚人:四川易通宽带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7年9月至今,四川易通宽带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通过其开办的“天使征途”网站,设立游戏服务器,营运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征途》网络游戏。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四川易通宽带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四川易通宽带网科技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服务器一台。
三、案件名称:辛巴连邦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成都市版权局 成权行决字(2007)第 02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被处罚人:辛巴连邦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6年9月11日,@世界资讯广场5F-E2辛巴连邦擅自在其货柜销售涉嫌盗版软件制品《即学即用OFFICE2003》《即学即用Coredraw9、10》等108张和音像制品《不可思议的现象》《中国西部之行》等606张。辛巴连邦不能提供上述复制品的合法来源;且经抽样鉴定,查获的《即学即用OFFICE2003》《即学即用Coredraw9、10》等均为盗版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辛巴连邦上述行为构成对相关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决定给予辛巴连邦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以上侵权复制品;
3.罚款人民币1800元。
四、案件名称:简阳市求知书店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简阳市版权局 川简新罚字[2007]001号
处罚日期: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被处罚人:简阳市求知书店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7年3月13日,简阳市求知书店(简阳市1+1书店南街店)正在经营,且现场有图书《周公解梦》肆本;(新目标)英语教学磁带(七年级)叁盒(人教版、有新华文轩音像标识);(新目标)英语教学磁带(人教版、无新华文轩音像标识)八年级(下)五盒、高中第二册(下)一盒,以上图书、音像制品均不能现场出示进货清单和发票。由于没有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无法统计其销售额,当事人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人教版”小学、初中、高中英语录音教材是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特别授权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总发行单位,故该书店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权,损害了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阳市求知书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简阳市求知书店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4、对先行登记保存两台电脑主机予以退还。
五、案件名称:“ITIME”音乐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达州市版权局 达市新罚字(2008)第 01号
处罚日期:二00八年一月三日
被处罚人:重庆塔米罗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7年7月至今,重庆塔米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许可,通过其开办的“ITIME”音乐网站(http://mp3.itime.cn/,IP:222.215.119.85)上载、传播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拥有著作权的《逆光》等歌曲,并利用其网站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营利。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塔米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塔米罗科技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服务器一台;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六、案件名称:大竹中学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达州市版权局 达市新罚字(2007)第 01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被处罚人:大竹中学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大竹中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信息技术教材》(经鉴定为盗版图书)高一、高二年级共3530册,码洋386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竹中学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大竹中学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
(二)没收3530册盗版图书;
(三)罚款人民币38665元。
七、案件名称:平昌县远宏书局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平昌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平文体新(版权)罚字(2007)第 01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被处罚人:平昌县远宏书局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7年2月,平昌县远宏书局在其书店销售署名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成功中考-四川中考系列总复习及模拟试卷》(经鉴定为盗版图书),共计15册。平昌县远宏书局拒不说明该盗版图书的来源、发行数量和范围。后经查实,该书局向平昌县的文博书店、淑英书店、阳光书店发行了大量该盗版图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平昌县远宏书局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平昌县远宏书局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盗版图书15册;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八、案件名称:郫县荣华印刷厂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郫县新闻出版(版权)局 郫新出 罚告字(2007)02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被处罚人:郫县荣华印刷厂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7年1月24日,郫县荣华印刷厂未经青海人民出版社、成都教育学院出版社的许可,擅自在其装订车间装订署名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课课练同步达纲》系列,分五年级(语文)、六年级(数学);成都教育学院出版社的《文科爱好者》英语、政治、化学等品种,共计55000册,且不能提供装订图书的合法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郫县荣华印刷厂的上述行为构成对青海人民出版社、成都教育学院出版社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郫县荣华印刷厂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没收已证据保全的侵权图书55000册。
九、案件名称:美峰科技电子经营部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成都市版权局 成权行决字(2007)第 03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被处罚人:美峰科技电子经营部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6年9月11日,
@世界资讯广场5F-D1美峰科技电子经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侵权软件制品《OFFICE2003》《OFFICE2000》《WINDOWS2000》等共计300张。美峰科技电子经营部不能提供上述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美峰科技电子经部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以上侵权复制品;
(三)罚款1000元整。
十、案件名称:成都宇创科技软件经营部侵犯著作权案
行政执法机关及处罚文书编号:成都市版权局 成权行决字(2007)第 04号
处罚日期: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被处罚人:成都宇创科技软件经营部
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2006年9月5日,
@世界资讯广场4F-C1成都宇创科技软件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侵权软件制品《AUTOCAD2004简体中文版》、《WINDOWSXP》等共计13张。成都宇创科技软件经营部不能提供上述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宇创科技软件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以上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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