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川林诉“好乐迪”KTV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开庭


   911日,杨川林诉“好乐迪”KTV侵犯著作权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原告杨川林是歌曲《岁月飞花》的词作者。杨川林在诉状中称,自己于1996年创作了《岁月飞花》的歌词(包括歌名),依法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后发现在“好乐迪”所经营的量贩KTV(成都香槟店和总府店)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其本人许可,以卡拉OK点播演唱的形式向公众播放《岁月飞花》歌词,请求法院判令“好乐迪”立即停止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62万元。
    法庭于下午230开庭,“好乐迪” 量贩KTV作为第一被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好乐迪”一名工作人员迟到半个小时才到庭,该工作人员均未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只向法庭表示自己与第二被告的答辩一致。明显看出“好乐迪”量贩KTV放弃自己答辩权利。中国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在答辩中称: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好乐迪” 量贩KTV签定的许可使用协议中的担保条款,音著协愿意承担“好乐迪”因使用音乐作品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庭与原告对此无异议。因此,庭审焦点集中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间的争议。
    首先是关于合理的赔偿费用。刘平称:目前中国音著协收取的
KTV许可使用费分摊到一个歌城的费用每年约为6万元左右,扣除20%管理费,再除以2万首,每首使用费3元左右,分派到词作者每年就只有1.6元左右。根据此标准,被告请求法庭酌情考虑赔偿费用。而原告则认为,以音著协的收费标准作为索赔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是关于主观过错的争议。被告称:“好乐迪”已经向中国音著协支付使用费,属于合法的音乐作品使用者;而且歌城的曲库中大约有2万首歌曲,如果要每首歌都去核查授权情况,这是对歌城的苛求,因此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原告认为,著作权作为绝对权利,其许可使用一定要征得权利人同意,“好乐迪”作为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应该承担对自己使用的歌曲进行审查的义务。
    庭审结束后,双方同意择日庭外调解。

返回


四川省版权局 中国 四川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