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解决好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1月11日,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副局长魏善和表示,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我们要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解决好著作权问题。
    我省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保护工作,解决好网络环境下文化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这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关键性问题。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版权问题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充分体现各方面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支持,体现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针对不同种类和形式的作品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及工程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目前,国务院组织起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预计在年内颁布实施。该《条例》(草案)的立法价值取向是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宽松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环境,并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条例》(草案)已将公共图书馆使用数字化作品纳入法定许可范畴。相信《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广大基层公共图书馆无偿、低成本使用数字化作品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在著作权保护上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在支持公益文化事业和倡导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鼓励创作的榜样。目前,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为期3个月(2005年11月-2006年1月)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国际上一些著作权组织对网络著作权问题也十分关注。共享工程作为一项政府工程,一种政府行为,解决好共享工程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将会明确表明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和履行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承诺。
   
在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对文化信息资源的使用,应遵循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使用的一般性原则,即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共享工程可以无偿使用。对于尚在保护期的作品,如果是政府享有著作权的,共享工程就可以无偿使用或适当交费。对不能通过无偿方式获得使用许可的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履行职责,根据权利人授权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它是解决共享工程中作品使用授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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