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公司败诉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事实成立,承担停止侵权、赔偿4500元和华纳公司为维权的合理开支32370元的民事责任,对华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予驳回。

2003年6月13日,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在好乐迪量贩歌城对郑秀文演唱的《跳伞》、《你爱我爱不起》、《终身美丽》三首MTV进行了取证,并于2004年2月以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起著作权为由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诉求。

经法院认定涉案的《你爱我爱不起》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结了导演、演员、摄影、剪接、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作品的完成包含了编辑、采制、录制、加工的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既有事实的简单录制,而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跳伞》、《终身美丽》系电影《嫁给有钱人》、《瘦身男女》的插曲,其画面是上述电影的镜头剪辑制成,而原告不是这两部电影的制片人,其单纯的剪辑本身并未体现创造性劳动,不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华纳公司对《跳伞》、《终身美丽》不享有著作权。

据此,并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使用作品的类型和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返回


四川省版权局 中国 四川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