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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主要内容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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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局 徐 漫 各位代表,大家好。我参加了 “2004BIBF北京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这次会议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中国版权协会版权贸易委员会承办,于5月25-28日在北京顺义召开,来自全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图书、音像出版单位的社级领导和专门从事版权贸易工作的近20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这次研讨会邀请了沈仁干等16位中外专家、学者开设讲座。研讨的内容主要围绕 “出版社版权贸易实务”和“版权贸易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两大专题,各位专家从各自的角度通过介绍版权法律知识、版权贸易成功案例分析、版权贸易纠纷剖析以及版权贸易知识和实际操作技巧等方面进行了精彩讲解。 参加这次研讨会,总的感受是: 一是讲座内容专业性强,范围广。在法律方面涉及民法、著作权相关法规、合同法、国际著作权条约相关知识,以及国际私法的内容。 二是讲座的内容实务性强。具体到版权贸易合同的具体条款的签订和纠纷的如何处理,以及某项成功版权贸易案例。 三是讲座的内容极具启发性,许多不经意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 四是讲座的内容操作性强,大量版权纠纷案例列举,分析等。 按照会议安排,巴蜀书社的冯杰老师将介绍这次研讨会有关出版社贸易实务的情况,我则以“版权贸易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为题着重介绍会议讲座中涉及版权贸易法律方面的有关内容。 一、讲座的内容介绍: 研讨会举行了16个讲座,在这16个讲座中涉及“版权贸易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的有:沈仁干《当前版权贸易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许超《著作权与版权贸易中的法律问题》、林晓云《版权许可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叶茂林《台湾出版业常见的对外版权合作问题》、甄庆贵《版权法及案例分析》等5个讲座。 首先介绍讲课的5位法律专家的知识背景,他们是来自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和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林晓云、以及知识产权律师叶茂林(台湾)以及甄庆贵。这5位专家有留学国外的经历、并有长期从事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际版权法律实务的背景,因此对对外版权贸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熟悉。 归纳5位专家的讲座内容,其重点在著作权法规知识介绍和版权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著作权法规知识提纲式介绍 《著作权法》介绍:内容涉及著作权、邻接权、著作权合同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伯尔尼公约》介绍: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的独立性原则、最低标准原则。 《TRIPS协议》介绍:最惠国待遇原则、遵守伯尔尼公约公约的规定。 以及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作品著作权介绍 (二)版权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对版权贸易合同的审查 (1)如何确定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检验著作权人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要审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是在出版社,还是在作者本人手里。如果在出版社手上要审查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同时要看授权证明的授权内容,是该作品的全部或某项著作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 (2)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专有(独占)使用还是非专有(独占)使用合同 签约时要注意审查,一般要签订专有许可使用合同,防止授权方再向他人授权。 (3)出版作品的文本形式、发行区域 中文版(简体、繁体),一般是大陆地区。 (4)注意合同中授权方的权利保证条款 一定要有授权方保证授权作品的著作权没有权利瑕疵。 (5)合同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对于畅销书,一般时间越长越好,相对降低成本。 (6)对作品附属权利的约定 对于畅销作品和附属价值大的作品,为有效利用作品,充分开发作品的价值,可以同授权方约定对附属权许可使用。 (7)对作品再授权的约定 一般看该作品的开发价值而决定。 (8)对合同中关于出版内容的审查 包括谁翻译、出版时间、翻译质量、版式设计的约定、印数、重印、对作品内容出现政治问题如何约定(依据国内法的规定(国家主权至上原则),但事先要约定清楚)。 (9)对合同版税的约定 二种方式:一般是版税计算,即预付一部份和出书后结算,版税率一般在3%-10%,需要注意的是应以图书销售量作为计算标准,不是以印数作为计算标准。也可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10)对合同内容的保密条款 可在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内容的保密条款。 (11)对发生侵权盗版行为追究的约定 现在对畅销书的盗版较为猖獗,因此在合同中最好明确授权被许可方全权负责对侵权盗版行为追究的条款,这样有利于打击侵权盗版。 2、版权贸易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内容的保密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出版社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遵守支付预付版税的时间、出版时间、提交销售报告的时间、寄送样书时间,哪怕是很小的义务,只要是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必须履行,否则不但造成违约,还影响出版社的信誉和对外形象。这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多。 出版社只能行使合同中著作权人明确授予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出版社不得行使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这些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否则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发生版权贸易纠纷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旦违约,就应该认真对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点。合同中订立违约责任,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而不是简单地惩罚违约一方。 当事人双方为防止纠纷发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办法。由于仲裁具有审理程序简单、操作灵活等特点,越来越被人们用来解决纠纷的手段。双方可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在涉外版权贸易中经常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但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载明仲裁机构名称、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等(一般是中国仲裁机构和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选择诉讼,一定要在在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中国法院)和适用的法律(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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