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复制权的收费标准 |
|
|
|
一、录音制品:
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标准释疑]:
1.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标准释疑]: 1.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出版图书,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出版数量在10000册以内的(含10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出版数量超过10000册的,每增加1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增加¥5元。 1、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2、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3、使用音乐作品拍摄MTV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
|
|
|
© 四川省版权局 四川省版权保护协会 编 |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桂花巷20号 邮编:610015 |
|
电话:028-86697076,86697083,86697093 传真:028-86697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