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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五条(五)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由此看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概念,与出版行业中的单位(如新华书店)或个体经营户依照其经营范围承担的批发或零售业务的“发行”含义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均构成发行,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取得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许可。属于著作权侵权,应适用著作权法律、法规。因此,学校出售教材,也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发行行为。
二、关于销售盗版教材行为的性质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二)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据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复制并发行其作品的,以及发行盗版制品,都构成侵犯著作权,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刑事责任
1998年12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罚。”鉴于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案件中,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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