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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侵权盗版奖励试行办法

(1998年6月16日四川省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地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科技等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鼓励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保证"四川省反盗版措施体系"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版权局依法主管全省的版权管理工作,对举报查实的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四川省版权局的地址:成都市桂花巷21号;举报电话:(028)-86697076、86697083、86697093。
    第三条 举报者可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1.侵权制作、销售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行为;
    2.侵权制作、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行为;
    3.制作、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与版权相关制品的行为;
    4.侵权制作、销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查缴目录上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5.侵权制作、销售《使用"四川省反盗版标识"制品目录上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行为。
    第四条 四川省版权局受理举报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3.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版权局依职权制定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举报者应如实举报,其举报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侵权盗版活动的状态;
    2.侵权盗版活动的准确地点;
    3.侵权盗版的类型、数量或规模;
    4.必备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四川省版权局根据举报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及其行动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举报者应当尽可能地配合四川省版权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举报者应向四川省版权局约定联系办法。四川省版权局对举报者的有关情况保密,任何人不得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其责任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些造成举报者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举报,查实为侵权盗版行为,且构成行政处罚的,四川省版权局将在查实后或结案后给予举报有功者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侵权盗版案件,实行"首报有奖"制度,对首报者实施奖励。
    第九条 四川省版权局在举报查实后或结案后应及时按照与举报者约定的联系办法同举报者取得联系。联系上后30天内,举报者不前来领奖,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奖金捐献用作"四川省版保护专项奖励经费"。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者的奖金,从"四川省版权保护专顶奖励经费"中列支。其数额根据举报查实的侵权盗版制品数额或权利人获得赔偿额的大小,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按照《四川省版权局举报侵权盗版奖励试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报侵权盗版光盘生产线的奖励办法,按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四川省版权局 四川省版权保护协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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