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 作品公告 保护组织 保护信息 服务指南

留   言


信息网络传播权收费许可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六.《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七.《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回上页


© 四川省版权局 四川省版权保护协会 编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桂花巷20号   邮编:610015

电话:028-86697076,86697083,86697093   传真:028-8669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