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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条(四)款明确将美术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绘画是用笔、刀等工具,用墨、颜料等物质材料,在纸、纺织物上,通过构图、造型和设色等表现手段,创造可视的形象。
书法是用毛笔书写文字的艺术形式。
雕塑是用雕、刻、塑等制作方法,以各种可塑的(如粘土等)或可雕可刻的原料(如金属、石、木等),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的体积的形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据这一规定,美术作品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独创性”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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