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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 X 折纸全书》著作权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权司[1999]第36号

X X省版权局:
    收到你局来函,现答复如下:
    根据贵局提供的《A折纸》书中内容摘选(复印件),我们认为,该书中的折纸形象图和折纸示图,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折纸的方法及顺序不在保护之列。
    由于贵局没有提供《 X X 折纸全书》的有关复印件,故无法作出基本的判断。如果《 X X 折纸全书》的编绘者不能证明此作品为其独创,并与前书图形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则可以认定后者抄袭了前者。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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