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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状告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侵权
                     法院判决微软公司获赔二十八万元
                                (2001-5-03)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美国微软公司状告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电脑时,非法预装微软Windows、Office软件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并登报致歉。同时,法院还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被告销售的电脑予以收缴。
    1999年9月和2000年9月,美国微软公司两次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对侵犯其软件作品 的行为进行市场调查。这家律师事务所先后到被告公司的静安销售分部、太平洋销售分部购买了一台爱国者366电脑、两台世纪风PIII550E电脑。上述购机过程均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其中,“爱国者”电脑在公证员的监督之下开机检查软件,“世纪风”电脑在购买当日被送往苏州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发现这些电脑内装有Windows98、World97、Excel97、PowerPoint、Outlook、Access97、Office97活页夹等软件,且上述软件均无许可协议、正版光盘。
    原告认为,被告华海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亦未向其支付软件费用的情况下复制安装上述软件到电脑中向顾客销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庭审中,被告承认在生产、销售电脑时预装了上述软件,但辩称这是应购买者的要求安装的,且属员工的个人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依照《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有关国民待遇原则,原告软件应受到《计算权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被告作为经营计算机等产品的专业生产商、销售商,应当知道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即便是客户要求复制,亦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引导客户购买正版软件产品。根据《检验报告》,被告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地点销售的计算机内安装的Windows、Office软件序列号完全相同,这表明被告的非法复制行为不是偶然发生的,其侵权故意是明显的。同时,被告的销售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是代表公司向客户销售计算机,所出具的发票亦盖有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其销售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应对其销售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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