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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财商贸中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受到强制执行
因销售盗版制品受北京市版权局行政处罚的北财商贸中心由于拒绝交纳罚款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1998年4月22日,北京市北财商贸中心南新华街143号经营点正在销售的涉嫌盗版的VCD光盘88盒,被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查出并被当场暂扣,经进一步核实上述光盘均为盗版制品。同年7月21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贸中心南新华街143号经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点仍大量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执法人员随即暂扣了盗版VCD光盘和盗版录音带共1356盒。
在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多次要求南新华街143号经营点负责人通知北财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滑静洲到版权管理机关接受询问,在口头和电话通知未能奏效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专程送达了约见滑静洲的书面通知。然而,该商贸中心始终采取不闻不问的消极态度。9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根据所掌握的充分证据,依据《著作权法》和《行政处罚法》对北财商贸中心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于9月14日去南新华街143号经营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从9月14日起的三个月里,北京市版权局多次催促北财商贸中心交纳罚款,而该单位一直置若罔然,拒交罚款。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北京市版权局于1999年1月6日向北财商贸中心住所地宣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北财商贸中心就履行《北京市版权局京权处执字(1998)16号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0元的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迅速传唤北财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滑静洲到庭接受审问。在法院强制力的威慑下,滑静洲不得不全面履行北京市版权局对北财商贸中心所作的行政处罚,并交纳了全部罚款。
这是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第一起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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